一、总则
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,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,更好地为驿站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驿站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会计档案的范围
1. 会计凭证类:原始凭证、记账凭证、汇总凭证、其他会计凭证。
2. 会计账簿类: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、固定资产卡片、辅助账簿、其他会计账簿。
3. 财务报告类:月度、季度、年度财务报告,包括会计报表、附表、附注及文字说明,其他财务报告。
4. 其他类: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、银行对账单、会计档案移交清册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。
三、会计档案的归档
1.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,应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,负责整理立卷,装订成册,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。
2.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,在会计年度终了后,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,期满之后,应当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,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。
3. 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,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,档案部门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,以分清责任。
四、会计档案的保管
1. 驿站应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,具备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等安全设施。
2.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类。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,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。
3.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,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提出销毁意见,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,经商会领导批准后,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。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,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;销毁后,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商会领导。
五、会计档案的借阅
1. 驿站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,需经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办理借阅手续。借阅人应妥善保管所借档案,不得拆散原卷册,不得在档案上涂改、乱画、污损,不得转借他人。
2. 外部单位借阅会计档案,需持单位介绍信,经驿站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借阅手续。借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档案,并保证档案的完整。
六、附则
1. 本制度由驿站会计部门负责解释。
2.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