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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爱国拥军爱心驿站 印章管理制度
一、总则
为规范驿站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确保印章的安全、合法、有效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驿站章程,结合驿站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 
二、印章的种类和用途
1. 驿站印章主要包括驿站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人章等。
2. 驿站公章用于以驿站名义发出的公文、函件、证书、合同等重要文件。
3. 财务专用章用于驿站的财务收支、结算等业务。
4. 法人章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。
 
三、印章的保管
1. 驿站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,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。
2. 驿站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人章应分别由不同的人员保管,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多个印章。
3. 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,不得擅自将印章交给他人使用,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,确需带出时,应经驿站领导批准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
 
四、印章的使用
1. 印章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使用印章。
2. 使用驿站公章,应由驿站领导批准,并填写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,注明用印事由、用印文件名称、份数等,经审批人签字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
3. 使用财务专用章,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,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
4. 使用法人章,应由法定代表人批准,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批准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
5. 印章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用印时间、用印事由、用印文件名称、份数等信息,并由审批人签字确认。
 
五、印章的停用和销毁
1. 驿站印章因损坏、遗失、变更等原因需要停用的,应及时向驿站领导报告,并发布印章停用公告。
2. 印章停用后,应及时将印章交回驿站办公室,由驿站办公室统一保管。
3. 驿站印章因机构撤销、合并等原因需要销毁的,应经驿站领导批准,并由驿站办公室组织实施。销毁印章时,应登记造册,并由两人以上监销。
 
六、监督与检查
1. 驿站应加强对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,定期对印章的保管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2. 对违反本制度规定,擅自使用印章、私刻印章、盗用印章等行为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 
七、附则
1. 本制度由驿站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2.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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